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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责编:崔富强 时间:2023-07-24 18:08:25 浏览次数:

进一步做好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落实扩大对外开放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行政许可与监管制度有效衔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完成了《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renfei@cbirc.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原银保监会非银部(10014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21日。

附件:《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3年7月21日

 

 

附:1.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巡视整改工作要求,强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非银机构)监管,稳妥推进对外开放工作,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行政许可与监管制度有效衔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了《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本次修订立足于提升非银机构行政许可工作有效性,重点围绕以下方面:

一是调整部分事项准入条件。结合近年修订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同步调整机构设立和股东准入条件,落实业务分级管理规定,完善财务公司专项业务准入条件。

二是落实扩大对外开放部署。进一步放宽境外机构入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准入条件,允许境外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取消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

三是推进简政放权工作。简化债券发行和部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程序,取消非银机构发行非资本类债券审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部门和内审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事项,改为事后报告制,明确资本类债券储架发行机制。

四是完善相关行政许可规定。总结近年来非银机构行政许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完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等相关规定。

目前,《征求意见稿》已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各界反馈意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

 

2.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为贯彻落实中央巡视整改工作要求,强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非银机构)监管,稳妥推进对外开放工作,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行政许可与监管制度有效衔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形成了《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加大对外开放作出重要部署,本轮中央巡视也对金融领域行政许可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现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在部分审批事项和条件设置上,与近年新出台的监管制度、政策导向要求不相适应,需进一步予以完善。本次修订着力于进一步强化监管政策引领,提升准入监管质效,实施简政放权,落实对外开放部署。

二、《征求意见稿》在行政许可条件方面作了哪些调整?

一是与近年修订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保持一致,同步调整机构设立、业务资质审批方面的准入标准。二是依据《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适度提高非金融企业作为非银机构控股股东的净资产率指标要求,并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实施。

三、《征求意见稿》有哪些简政放权举措?

一是取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境内专业子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非资本类债券的行政许可,改为报告制。二是明确资本类债券储架发行机制,即机构可在批准额度内,自主决定具体工具品种、发行时间、批次和规模,并于批准后的24个月内完成发行。三是取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内审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事项,改为报告制。

四、《征求意见稿》有哪些对外开放举措?

一是取消境外非金融机构不能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限制,有利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引入专业经验和人才,优化公司治理。二是取消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三是与近年修订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保持一致,取消对境外金融机构作为战略投资者投资财务公司的总资产要求,允许跨国集团直接发起设立外资财务公司;取消境内外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调整为有关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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