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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融资担保新变化:《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论道三农 责编:崔富强 时间:2025-03-04 01:17:18 浏览次数:

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让我们一起看看和过去相关领域管理规定相比有什么变化吧。

一、新旧相同点:坚守服务初心,强化风险防控

(一)服务定位一脉相承

过去和现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都以服务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经营主体为核心目标。

这一准公共定位始终未变,旨在弥补市场失灵,助力解决这些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例如,一直以来,相关政策都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农村种植养殖大户、小型加工企业等提供融资增信服务,帮助他们获得发展资金。

(二)重视风险防控

风险防控是融资担保行业的关键。新旧规定都要求融资担保机构构建风险管理体系,规范业务流程。

像保前评估、保后管理、代偿追偿等环节都有严格要求,以确保风险可控。

在旧规下,机构就已建立风险监测机制;

新规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风险事件早识别、早发现、早处置的要求,督促机构完善风险预警、应急处置等机制。

二、新旧差异点:政策升级,规范更精细

(一)经营要求更聚焦主业

1、业务占比明确量化

新规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结构提出了更细致的量化指标。

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 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 500 万元及以下的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 50%,且重点为单户担保金额 1000 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 “三农” 主体服务。

过去虽也强调支小支农,但未如此明确量化,使得机构业务开展方向更模糊。

如今有了具体比例要求,能更好地引导资源精准流向普惠领域。

比如,某融资担保机构过去支小支农业务占比仅 60%,新规实施后,开始调整业务布局,加大对小微企业和 “三农” 的支持力度,提高业务占比。

2、业务限制更加清晰

新规明确列举了不得开展的业务,如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特定科技创新担保与股权投资机构联动模式除外)。

这相比过去规定,进一步划清了业务边界,防止机构偏离主业盲目扩张,确保资源集中用于支持普惠经营主体。

(二)政策支持力度加大且方式优化

1、财政支持多元且精准

地方各级财政支持方式增多,包括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担保费补贴、业务奖补等,以提升担保机构实力和规模。

同时,财政部门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合理确定支持规模和绩效考核目标,发挥逆周期、跨周期调节作用。

以往财政支持可能较为单一,现在这种多元化、精准化的支持,能更好地适应不同经济环境下担保机构和经营主体的需求。

比如,在经济下行期,加大风险补偿和担保费补贴力度,帮助担保机构和企业共渡难关。

2、信息共享协同升级

财政部搭建全国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管理服务平台,多部门支持担保机构接入信用信息平台,地方政府部门依托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建立合作机制并开放共享涉企、涉农信用信息。

这一系列举措相比过去,极大地改善了信息流通不畅的问题,帮助担保机构更全面了解客户信用状况,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提高业务开展效率和质量。

(三)绩效考核与监督管理革新

1、绩效考核重质提效

绩效评价重点考核小微企业和 “三农” 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服务质量、风险管控等情况,降低或取消盈利要求。

同时,绩效评价结果与政策扶持、工资总额和负责人薪酬挂钩。

过去考核可能更侧重盈利指标,新规下更注重担保机构的政策执行效果和服务质量,激励机制更能引导机构履行政策功能。

2、监督管理严格升级

实行名单制管理,名单定期更新、动态调整并备案公开;

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制度更完善,要求机构及时准确报送资料;

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鼓励市场化信用评级并合理使用评级结果;

风险监测、预警和处置机制更健全,明确省级政府风险处置责任。

相比过去,监管体系更加严密,能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保障行业健康发展。

 二、《办法》出台政府性融资担保模式推测

新办法出台后,地方政府在这些方面或将有着明确的操作模式。 

在资本金补充方面,例如某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原本资本规模较小,在为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时,受限于自身资金实力,担保额度有限。

新办法出台后,当地政府可依据办法规定,通过财政资金直接注资的方式,增加了该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

使得该机构的担保实力大幅提升,能够为更多小微企业提供更高额度的担保服务,助力企业扩大生产、购置设备等。

在风险补偿方面,当地政府可以针对 “三农” 融资担保业务建立风险补偿基金。

当担保机构为当地农户的农业生产项目提供担保,出现代偿情况时,政府按照一定比例从风险补偿基金中对担保机构进行补偿。

这有效降低了担保机构的风险压力,提高了其为 “三农” 主体服务的积极性。

比如,一位农户申请贷款用于扩大蔬菜种植规模,担保机构为其提供担保,后因自然灾害导致农户经营困难无法按时还款,担保机构代偿后,政府依据风险补偿机制对担保机构进行了部分补偿。

在信息共享方面,政府可以主导搭建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将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等多部门的涉企信用信息进行整合。

当地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接入该平台后,在为一家申请担保的小微企业进行评估时,能够快速获取企业的纳税情况、经营异常信息等,全面了解企业信用状况,从而更准确地判断担保风险,提高了业务审批效率和质量

在绩效考核方面,地方对辖区内一家担保机构的考核中,可以重点评估其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增长情况、服务的小微企业和 “三农” 主体数量、担保费率水平以及风险管控效果等。

对于考核优秀的担保机构,给予政策扶持和奖励,如税收优惠、业务拓展权限放宽等;

对考核不达标的机构,要求限期整改。通过这种方式,激励担保机构更好地履行政策功能。

总的来说,新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在继承过去政策优点的基础上,从经营、支持、考核、监管等多方面进行优化升级,为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注入新活力,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和 “三农”,推动实体经济稳健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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