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

他山之石

中央财政代偿补偿资金安排进一步强化再担保机制政策引导与放大效能

来源:wangjc 责编: 时间:2016-09-08 15:32:09 浏览次数:

 中央财政代偿补偿资金安排进一步强化

再担保机制政策引导与放大效能

 

如何整合及规范专项转移支付,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放大引导效能,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重要内容之一。411日,为更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财政部会同工信部、科技部、商务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38号),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本次新《办法》的出台,除整合以往分散在各部委的多支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外,还对整合后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如何更好地发挥引导放大作用进行调整,进一步强调市场化运作方式,以弥补市场失灵,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促进公平竞争为主旨思路,为中小企业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新《办法》强调:专项资金综合运用股权投资、业务补助或奖励、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采取市场化手段,引入竞争性分配办法,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担保再担保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支持中小企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促进作用。

一、财政支持担保机构政策的发展沿革及新《办法》亮点

为了更好地把握中央财政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支持政策的制定思路,本文对该项政策的发展沿革进行了梳理(详见附件:《中央财政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支持政策变化情况表》)。通过对比分析,可以看到:新《办法》更强调通过引入竞争性分配方式,鼓励担保机构尽可能多的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在删减“保费补助”的同时,新增“增量业务奖励”、“代偿补偿”及“创新奖励”等三种支持方式。

作为新《办法》的一大亮点,本次专项资金政策第三章改善融资环境之第二十条第四款使用方式中首次提出了针对再担保机制的代偿补偿专项资金安排。原文如下:“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设立代偿补偿资金账户,委托省级再担保机构实行专户管理,专项资金出资比例不超过60%。当省级再担保机构对担保机构开展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代偿额50%以上的比例(含)给予补偿时,代偿补偿资金按照不超过代偿额30%的比例对担保机构给予补偿。该代偿业务的追偿所得,按照代偿补偿比例缴回代偿补偿资金账户。”这一支持方式将中央与地方两级财政资金与再担保机制有效结合,是对目前主流再担保机构基于依法合规经营担保机构代偿行为进行补偿这一模式的全面肯定,对进一步强化各省级再担保机构公信力和政策引导作用,进而完善担保体系建设,持续优化各地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北京再担保公司对再担保机制的积极探索与努力

纵观全国各省市设立再担保机构的政策意图,提升担保机构信用能力,分散担保机构责任风险,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进一步扩大中小微企业融资规模是其主要目的。秉承国资公司“社会效益为首”的经营理念,北京再担保公司在200811月成立之初,也同样肩负着这一重要的政策性使命。

因此,具体到再担保产品设计理念,北京再担保公司坚持将再担保机制作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一项制度安排,贯彻“增信、分险、规范、引领”八字方针,从信用提升和风险分散两个方面支持担保机构业务能力提升;同时,又通过制定再担保扶持政策,明确对担保机构的要求并落实政府产业政策导向,通过搭平台、建机制的方式发挥对全行业的规范引领作用。

在本轮新《办法》起草制定过程中,北京再担保公司积极参与,一年多来,数次参与研讨,根据多年再担保业务实践对中央财政政策性资金支持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导向思路及操作方式积极建言献策;最终,对本次以代偿补偿资金安排对再担保机制进行支持的新政出台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代偿补偿资金将进一步强化再担保机制的政策引导与放大效能

按照新《办法》规定,结合北京再担保公司一直以来所坚持的运作模式,只要担保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同时所支持的担保项目符合国家及北京市产业扶持政策导向,受托管理代偿补偿资金后,再担保机制对担保机构的代偿补偿比例,可由原来自身的50%,叠加财政代偿补偿资金的30%,合并上升到80%,从而极大的分散了担保机构责任风险,也进一步扩大了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

此次新《办法》的出台是真正将政府扶持政策与再担保自身功能紧密结合,必将进一步强化再担保机制的政策引导与放大效能。中央层面在新《办法》中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的政策性定位给予这样的肯定和支持,有利于行业信心、形象与社会公信力的提升。我们相信在新《办法》的政策支持下,再担保将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带领合作担保机构共同为改善属地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发挥决定性作用,不断扩大对广大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的覆盖面,服务属地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附件:

《中央财政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支持政策变化情况表》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中央财政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支持政策变化情况表

 

文件名称
 
内容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企[2010]72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
财企〔201297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企[2014]38

政策出台时间

2010/4/30

2012/5/25

2014/4/11

政策制定机构

财政部、工信部

财政部、工信部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

支持方式

(一)业务补助。鼓励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担保额的2%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再担保额的0.5%给予补助。
(二)保费补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三)资本金投入。鼓励担保机构扩大资本规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强业务能力。特殊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新增出资额的30%给予注资支持。
(四)其他。用于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业务的其他支持方式。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可以同时享受以上不限于一项支持方式的资助,但单个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当年获得担保资金的资助额,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3000万元。

(一)业务补助。鼓励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担保(再担保)服务。对符合本办法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的1%2%3%给予补助。对符合本办法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型和小型、微型企业再担保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的0.5%1%给予补助。
(二)保费补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并重点补助小型微型企业低费率担保业务。
(三)资本金投入。鼓励担保机构扩大资本规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强业务能力。特殊情况下,对符合本办法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新增出资额的30%给予注资支持。
(四)其他。用于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业务的其他支持方式。
    
符合本办法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以上不限于一项支持方式的资助,但单个担保机构当年获得担保资金的资助额最多不超过2000万元,单个再担保机构当年获得担保资金的资助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资本金投入方式除外)

(一)业务补助。专项资金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2%的比例给予补助;对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0.5%的比例给予补助。
(二)增量业务奖励。专项资金对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增长额3%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再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小微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增长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
(三)资本投入。专项资金对中西部地区省级财政直接或间接出资新设或增资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省级财政出资额30%的比例给予资本投入支持,并委托地方出资单位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
(四)代偿补偿。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设立代偿补偿资金账户,委托省级再担保机构实行专户管理,专项资金出资比例不超过60%
  当省级再担保机构对担保机构开展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代偿额50%以上的比例(含)给予补偿时,代偿补偿资金按照不超过代偿额30%的比例对担保机构给予补偿。该代偿业务的追偿所得,按照代偿补偿比例缴回代偿补偿资金账户。
(五)创新奖励。专项资金对积极探索创新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且推广效用显著的担保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通过竞争性方式选定为从事政府采购信用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以上不限于一项支持方式的资助,但单个担保机构当年获得专项资金的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单个再担保机构当年获得专项资金的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资本投入方式除外)。
  单个代偿补偿资金账户当年获得专项资金的出资额度最高不超过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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