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

他山之石

探讨改革创新思路

来源:wangjc 责编: 时间:2016-09-08 15:32:53 浏览次数:

 探讨改革创新思路

 

编者按:最近黑龙江省信用担保协会围绕“探讨改革创新思路”进行了专题研讨,现将其会后发布的《综述》摘编如下,《综述》中的许多内容:如担保公司“由零散经营向规模化经营转变”;担保公司应做到“市场认知、行业认知、自身认知”;又如“如何处理好政策性担保公司与民营担保公司的关系”;在选人用人方面要“重实践经验和判断能力,而不应盲目追求高学历、高职称;等等,这些观点读后或许会开拓我们的发展思路。(摘自:《黑龙江担保》2013年第四期)

 

一、关于金融改革导向与行业转型升级。

随着金融改革方向的确定、利率市场化的推行、民营银行的渐行渐近,传统金融领域必将受到巨大冲击。为适应担保行业未来发展需要,起码应实现三个方面的转变:一是由熟人经济模式向市场经济模式转变。目前,虽然很多担保公司在银行准入、客户来源等方面不存在阻碍,但随着整个金融业市场化的推开,这种状况势必发生变化,要适应这种变化,担保业必须未雨绸缪,认真做好市场化运营的准备。无论是国有担保公司还是民营担保公司都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刻理解“市场化”概念,勇于探索,大胆尝试敢于真正走进市场、融入市场。要从谋求持续稳健发展的角度认真研究市场需求和金融发展形势,积极推动行业运营方式由“熟人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彻底实现融资服务理念由“以金融机构为中心”向“以客户需求为中心”的转变。二是由零散经营向规模化经营转变。实践证明,只有资本金达到一定规模,主体信用能力达到一定等级的担保公司,才真正有能力抓住市场行情,有资格在市场上谋求主导地位。只有那些实力较强、业务规范、有能力控制风险的担保机构,在市场中才有生存和发展的机会。在市场上占据绝对优势和主导地位的国有大型政策性担保公司,应抓住国家鼓励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机会,牵头组建以国资为主导的多元化股份制担保公司,将国有资本的信用优势和民营资本的灵活优势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更为适应市场化发展的商业运作模式。那些经营比较规范,并占有一定市场份额的中小型担保机构特别是民营但担保机构应通过积极谋求外部战略投资、机构联合重组、资产证券化、参与国企改造等方式实现规模化发展。三是由单一种类产品向多元业务构成转变。要真正走出担保市场化这一步,就必须改变过分依赖银行的现状。担保公司不仅要与银行合作,还应积极谋求与券商、信托、基金和新兴金融服务机构合作。目前国内有实力的担保公司此类合作已经开始,而且很多都是银行、券商等机构主动提出的。可见这方面的市场需求还是很可观的。担保公司理想的业务结构是,间接融资担保业务占比应在20%-30%,当然降低间接融资担保占比并不意味着缩小其整体规模。担保公司只有在核心经营上摆脱对某一类业务的过分依赖,才会在与券商、交易所及银行等机构的合作中,真正处于平等地位,客户的粘稠度才会提升。随着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的不断增加及日益宽松的操作审批条件,市场上也增加了更多的品种:不管是原来的集合票据、集合债,还是近年来推出的私幕债、资产证券化等等,都给担保业带来了很好的发展机遇。

二、关于担保公司战略定位。

担保公司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充分了解市场需求,做出自己的特色,在细分市场中找准自己的位置。而要找准自己的位置,起码应具备三个方面的认知。一是市场认知。越是传统金融(担保)机构不敢、不愿涉足的领域,越有发展的空间。如果这个市场已经被别人做的很熟了,显然就没有再进入的必要;如果某个领域被别人越做越死、越做越烂,或者始终没有人敢于涉足,那里可能就是你理想的发展空间。二是行业认知。担保不仅仅是一个辅助工具或经济行为,更是一个连接多方的平台,而这个平台无论是在经济领域还是社会领域都有着很大的发展空间,关键就在于人们怎么去发挥好这个平台的效能。凡在合法合规范围内,可以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市场平台,其实都是担保可以尝试的领域。三是自身认知。无论是持续经营多年、发展较好的担保公司,还是成立不久、蓄势待发的担保公司,都应充分利用和发挥好自身优势,找准自己的客户群,避免盲目跟进扩张,与比自己成熟的公司产生客户交叉和直接竞争。

三、关于政策性担保资源整合与定位。

政策性担保公司既要把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放在首位,也要顺应国家政策和市场发展形势,牢固树立市场化运作理念。政府主管和监管部门应对此有明确认识,政策性担保公司亦应对此有明确认识。一是要明确自身发展方向。政策性担保公司所要承担的是助推国家政策落实,弥足市场调节不足,扶持新兴经济发展的任务,凡是通过普通融资市场就能解决的企业,就不能作为主要扶持对象;凡是有悖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企业,就不应扶持;凡是依靠民营担保力量已经做好的市场,就不能任意侵占。二是要处理好与民营担保公司的关系。政策性担保公司虽不以盈利为目的,但也不能任意降低自己的担保费率,对业内民营担保公司形成不公平竞争。政策性担保公司在搞好自身经营的同时,还要在区域范围内起到良好的示范带头和指导作用,引导区域内担保体系建设良性发展。如对区域内民营担保公司开展业务指导、机构增信合作,积极促进银担合作,推动区域资本市场完善等。三是适时推进国资整合,不断优化政策性担保资源配置。我省政策性担保体系建设应向安徽、山西等省份学习,选定一个恰当的时机从上而下对全省政策性担保公司进行有效的整合,进一步明确各级、各类政策性担保公司的市场服务方向,从而形成资金合力,更好的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四、关于健全人才管理机制。

人才管理机制不健全是当前我省担保机构发展中所面临的主要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一是要强力推进国有担保机构用人体制改革。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要在选配好一把手的前提下,减少和终止干预,为担保机构市场化运作创造条件。另一方面,国有担保机构高层要转变经营理念和用人观念,切实建立健全有利于拓展担保业务,调动员工积极性创造性地选人用人机制,积极寻求体制上和业务上的突破。国有担保公司应抓住国家推进国企股份制改造的有力契机,积极转型为以国资为主导的股份制企业,从而将用人权限通过多元化、市场化的实现而得到扩大和强化。二是要合理规划团队建设。担保公司应根据市场和自身需求选人用人,在具备起码学历的基础上,重实践经验和创新能力,而不应盲目追求高学历、高职称。需知,只有与企业自身发展相匹配的人才才是真正有用的人才,人才方能与企业在发展中逐渐融为一体,实现双赢和共同进步。三是要细化绩效管理。虽然一些担保公司初步建立了现代企业的选人、用人机制,但多数对于员工的绩效管理并不细化明确,职权重叠、部门设置不合理等现象比较普遍,影响了团队建设水平和服务效率的提升。细化绩效管理既要明确每个岗位、每个人的职权范围,在放权集权方面做到适度,又要定期制定相应的考核目标和奖惩细则。在考核细则中,还应避免指标单一雷同、奖惩一概而论的问题。

五、关于如何在发展普惠金融中有所作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第一次提出了发展普惠金融的主张,体现了国家对弱势群体金融服务问题的关注。在此情形下,担保公司理应深入研究国家政策和市场发展形势,对如何在发展普惠金融中找准位置,抢占先机问题进行深入思考。

担保机构若要在发展普惠金融中有所作为一是要认识到这是一个“赚慢钱”的生意,为了客户的利益,要甘于牺牲一些短期的利益。担保公司在这其中体现的不仅仅是风控作用,更是一个平台作用。对于担保公司来说如何搞好风控不必多讲,需要注意的主要是如何发挥好平台价值链条的作用。微金融服务靠的就是以量取胜,必须把主动权交到客户手里才会达到营销的目的。当然,在做这些之前,担保公司必须做好前期不盈利的思想准备,并在后台储备好足够的“产品”以供客户选择。二是要定期对市场需求进行调研分析。除搞好风控之外,微金融服务的另一竞争核心,就是要具备大数据收集、分析和筛选的能力。面对数量庞大的微金融消费群体,担保公司需要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如互联网、移动终端等)或相应渠道对客户信息进行收集,并定期通过数据分析与市场调查不断改进、丰富自己的后台产品和营销路线,只有这样才会在未来市场上站得住脚,不被轻易超越。

六、关于思想解放与敢为人先。

要推进担保公司乃至整个行业的开拓创新,第一步就要解决“敢想”的问题,而后才是解决“敢做”的问题。就目前情况看,担保行业乃至全省在思想解放方面都相对滞后比如很多担保公司都知道,小微企业的融资市场、农村的融资市场、直接融资市场、居民消费融资市场都很大,但真正针对这些市场进行创新研究并付诸业务实践的担保公司则相当少其根本原因在于,很多担保公司没有找准自己的位置,对于金融市场竞争的危机体验普遍不够深刻。省内很多担保公司在处理自身与市场关系,处理客户时间、空间成本与价格成本关系问题上,一直认识不清,把握不准。

虽然外在体制的不灵活对于行业发展很不利,但根本在于担保公司对于改变这种状况的主观能动性不强。比如搞国家搞自贸区,大力建设区域资本市场,各个省份都在积极申请和争取,而黑龙江却没有人主动提出。提与做是两个层面的事情,如果连想都不敢的话,那就更谈不上去做了。南方很多担保公司、小贷公司都在积极申请转为民营银行和介入互联网金融,而我省的担保公司却仍是游离于这个市场之外的“旁观者”。

任何事物的发展与成功都有一个“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如果没有这种勇气和魄力,就只能跟在别人后面亦步亦趋。面对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和银行业务下移的新情况,担保业没有任何理由和资本可以无动于衷、高枕无忧必须审时度势,抓住机遇,积极进取,以只争朝夕、开拓创新的实际行动从多年银担合作的从属地位中挣脱出来并在未来的普惠金融市场上有所作为。

七、关于担保公司对外投资。

《条例》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比例的上调,将有助于担保公司更有效的利用自有资金,从而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和市场价值,但也要须特别注意处理好担保主业和投资的关系。对于新成立不久,担保放大倍数偏低的担保公司来说,担保放大往往不会超过五倍,很难实现盈利,在这种状况下将闲置资金对外投资或者通过委贷发放出去,既能够产生投资收益,还能提升其在监管和扶持部门担保放大倍数计算上的优势。但这种导向在某种程度上也降低了担保公司对于担保主业的开拓积极性。故此,担保机构在应对和处理过程中应有双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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