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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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秦恺会长解读国办发 [2019] 6号文件

来源:秦恺 责编:崔富强 时间:2019-02-19 10:25:34 浏览次数:

回归担保本源  做好普惠金融排头兵

 

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会长、北京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 

秦恺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继2015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以下简称“43号文)后,又一事关政府性融资担保与再担保机构发展重要文件当前举国上下高度重视有效缓解民营小微企业三农融资难、融资贵的关键时刻,出台该《指导意见》具有特殊意义必将对提振市场信心、稳预期、促就业和惠民生起到积极促进作用。指导意见对国务院43号文具体推动落实,其重要性在于重点解决当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聚焦不够、担保能力不强、银担合作不畅、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有待健全”等一系列问题,使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为积极、主动、有效地发挥好支支农融资的作用。

第一,《指导意见》再次重申了43号文提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的准公共产品定位,要求通过逐步降低担保门槛来有效缓解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本着这样的定位与政策要求,《指导意见》明确了政府性融资担保与再担保机构的业务服务范围和服务重点,从而厘清了政府性融资担保与再担保机构理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清晰了其为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提供融资服务的政策性本源,同时通过强调以有技术、有市场、有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为服务重点,使这项政策性很强的普惠金融业务更符合市场规律。

第二,《指导意见》以政府性融资担保与再担保机构当下存在的聚焦小微企业和“三农”不足问题为导向,从规范其业务范围、明确再担保主业功能以及通过再担保机制引导担保机构实现“两个不低于”等多维政策目标出发,力促政府性融资担保与再担保机构回归支小支农主业。是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与再担保机构主动剥离政府债券发行和融资平台公司融资担保业务并逐步压缩大额担保项目。这一要求既可以让政府性融资担保与再担保机构腾挪出更多的担保资源更好地为支小支农融资提供服务、使公共财政政策更加精准有效,又可以约束当下一些机构过于追逐大企业、大项目与高收益的短期行为;是通过明确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与省级再担保机构的增信分险再担保功能,使再担保机制在体系中本应发挥的“助推器”、“放大器”与“稳定器”作用名副其实;是通过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省级再担保机构业务引导,带动担保机构逐步将其总体担保业务中支小支农业务占比调整到不低于80%、单户不超过500万元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50%,从而对政府性融资担保与再担保业务有了更为明确、可量化的绩效考核依据。

   第三,从便利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角度出发,《指导意见》提出了一系列逐步改进完善要求。首先,在充分保障政府性融资担保与再担保机构可持续经营前提下,通过再担保的低费率引导,鼓励担保机构逐步降低平均担保费率,同时要求小支农融资的银行与担保机构要清理不合理的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其次,要求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与省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要引导辖内担保机构加快完善信用评价与风险防控体系,逐步减少、取消反担保要求,简化审核手续与续保程序,以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融资门槛。这些要求对便利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降低其融资成本具有重要政策指导意义,同时也对政府性担保与再担保机构在充分发挥政策性功能前提下,如何保持自身可持续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四,在实现便利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与降费让利政策目标的同时,为保持政府性融资担保与再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除要求机构自身练好控风险与增效率的内功外,《指导意见》也提出了一些政策扶持措施:是加大中央财政对支小支农融资担保规模大、降费成效明显地区的奖补激励,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担保机构符合小额、低费率要求的担保业务予以补贴,提升担保机构的持续经营能力;是中央和地方财政要结合对担保与再担保机构在支小支农业务拓展、放大倍数与代偿率等方面的考核结果,为其建立资本金补充与风险补偿政策;是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与再担保机构,继续执行准备金税前扣除的税收政策,其代偿损失核销可参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从而为政府性担保与再担保机构处置不良资产并实现资金快速回流开辟了途径;是要求地方政府在履行好属地管理责任与出资人职责同时,要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也为担保与再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在目前政府性融资担保与再担保机构并未从思想认识和技术手段上做好简化程序、大幅降费准备的情况下,给予其必要的政策支持是保证其可持续发展前提下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果的关键。

第五,在完善银担合作机制方面,《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努力的方向:是界定了各相关主体的风险责任分担比例其中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与银行原则上承担不少于20%的风险责任比例省级担保与再担保机构承担不低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风险责任比例。对于支小支农成效显著的银行,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可适当提高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和担保贷款规模;是通过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与全国性银行总行“总对总”合作,引导银行扩大分支机构审批权限,在授信额度、担保放大倍数、利率水平与续贷等方面提供更多优惠,同时要求省级担保与再担保机构落实“总对总”合作,夯实银担合作基础;是在强化银担合作各自应履行的职责与责任、有效评估银行担保贷款效果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银担合作关系的理顺与加强对改善担保机构业务环境、提高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服务质量与效率极为重要。银行必须要站在履行社会责任、对合作伙伴负责、对自己负责的高度正确看待银担合作问题,尤其要在如何将这种认识高度主动、积极和有效地传导到基层行方面下真功夫,这样才能真正发挥银担合作机制在支小支农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六,在体系建设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建立与完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担保与再担保机构以及辖内担保机构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并要求加快发展市县两级融资担保机构争取三年内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的市级全覆盖并向经济相对发达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需求旺盛的县域延伸。《指导意见》特别强调,要加强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省级担保与再担保机构对市县担保机构的业务培训与技术支持,推进统一的业务标准与管理要求,促进业务合作与资源共享。从多年再担保业务实践中我们深切体会到,要想充分发挥好体系的重要作用,除了加强担保与再担保各层级的股权与业务纽带关系外,对市场预期的准确把握、对小微企业的深入了解、对行业运行规律的深刻认知以及对平台机制的有效运用至关重要。

   最后,《指导意见》对如何做好对支小支农工作的监管考核提出了明确要求。是施行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对支小支农融资规模与降费效果明显的银行和担保机构予以考核加分,对担保贷款,银行应结合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合理确定贷款风险权重。同时,应适当提高担保代偿损失监管容忍度;是要求银行和担保机构要优化支小支农业务的内部考核激励机制,提高支小支农业务考核指标权重,考核重点是规模、增量和户数占比,降低或取消对利润的考核。对于正确履行职责的业务人员应实行尽职免责;是《指导意见》特别提出,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订对政府性融资担保与再担保机构的绩效考核办法,落实绩效考核结果与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与薪酬待遇等直接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增强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业务的内生动力。《指导意见》明确了财政部门对政府性担保与再担保机构在绩效考核方面的责任,是对担保与再担保机构绩效考核的重大变化,也是从根本上解决政府性融资担保与再担保机构政策性效果发挥不到位的有效方式。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真正负起这个责任,推动《指导意见》的落地实施。我们也坚信各级财政部门定能秉承担保行业多年业务实践总结出的政府出资、政策引导、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行之有效原则,制订实施更为精准有效的绩效考核办法,使其在激励引导担保与再担保机构充分发挥政策性效果、防控风险和提高效率等方面发挥作用。

北京再担保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为政府政策为中小微企业为担保机构服务经营理念增信分险规范引领运作模式产生了较好的政策效果。十年来,北京再担保公司累计为合作担保机构超过10万户次中小微企业和农户的近4000亿元融资担保业务提供了比例再担保支持,其中覆盖的小微企业超过80%。十年来,北京再担保公司承担的再担保责任比例始终保持在平均40%左右,截至目前已累计为合作担保机构的500笔代偿项目提供了总计超过6亿元代偿补偿,有效发挥了再担保的分险功能,调动了担保机构从事政策性担保业务的积极性。2018年9月底北京再担保公司作为全国首批八家省级再担保机构之一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年底前已将超过60亿元符合条件的再担保业务纳入了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政策支持范围

在国务院43号文和国务院办公厅近日下发的《指导意见》指引下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政策引导与大力支持下北京再担保公司将与辖内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一道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服务质量、服务效率和服务规模,争做普惠金融的排头兵,为国家繁荣与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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