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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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
英文译名:Beijing Credit Guarantee Association
缩写名称:BJCGA
第二条 本协会有担保机构、协作银行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本协会为北京担保行业自律组织,宗旨是“服务”。本协会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遵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维护会员合法权益。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行业行为,作好会员企业与政府的桥梁与纽带。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和会员的共同愿望,为担保机构、协作银行及企业服务,为真正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社团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受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开展北京地区信用担保行业调查、研究,结合实际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意见和建议;
(二)宣传、贯彻国家及北京市有关信用担保行业的方针、政策与法规,制定信用担保行规、行约。
(三)调查研究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主要问题,向担保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
(五)收集、整理担保行业信息和企业融资要求,定期向会员及有关单位发布。沟通市政府与会员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流;
(六)反映会员单位的要求和意见,协调会员单位的关系,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七)为会员和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培训交流;
(八)开展与海内外担保行业的合作交流;
(九)承担北京市中小企业担保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授权和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协会的会员由信用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组成。
第七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依法取得信用担保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合法的信用担保分支机构和需要信用担保企业合作的金融企业。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后,由常务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提请本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支持与积极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
(七)本协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依法宣告破产或被撤销的;
(二)停业或主管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不履行会员义务,经本协会劝告拒不改正的;
(四)有损本协会名誉或违背本协会宗旨、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会费变动;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理事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并经北京市社团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要求,可召集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的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理事会;
(四)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各部门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向理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源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款;
(三)承担课题研究和管理咨询工作收取的费用;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北京市社团管理办公室和北京市经济委员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救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需在北京市经济委员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北京市社团管理办公室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和北京市社团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2年11月12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北京市社团管理办公室核准之日起生效。
2002.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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