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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履约保函

来源:gao_zw 责编: 时间:2016-09-14 11:35:41 浏览次数:

 承包商履约保函

编号:(        字)第   

                      (发包商):

鉴于贵方与                   (以下简称“承包商”)就                   项目于          日签订编号为            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应承包商申请,我方愿就承包商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承包商未按照主合同(不包括预付款条款和保修条款)的约定履行义务,给贵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               )。本保证金额是我方累计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的保证期间为:自我方向贵方出具《承包商履约保函》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承包商承建工程竣工之日后30个工作日止。

贵方与承包商协议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

我方按照贵方的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1)向承包商提供资金、设备或技术援助,使其能够继续履行主合同义务。

2)由我方直接接管该项工程或另觅经贵方同意的有资质的其他承包商,以便继续履行

合同;

3)我方对贵方的损失进行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

及不超过        元。

代偿的安排

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承包商未履行主合同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贵方帐号,并附有说明承包商违反主合同造成贵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

贵方以工程质量不符合主合同约定标准为由,向我方提出违约索赔的,还需同时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承包商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贵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贵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金额达到本保函金额时,自我方向贵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免责条款

1、因贵方违约致使承包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贵方与承包商的另行约定,免除承包商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贵方与承包商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承包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4因不可抗力或贵方违约致使承包商不能继续履行义务的,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公证强制执行条款

1、我方承诺办理本保函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如我方违反本保函的承诺,没有按照贵方的要求承担保证担保义务时,将自愿接受贵方提起的强制执行;

2、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并向我方发出索赔通知时,应向我方提供承包商不履行主合同的证据,并给予我方15个工作日的答辩期,在答辩期结束后,如我方的答辩不足以对抗对方的索赔主张,且我方未履行保证责任时,贵方可向公证机构申请执行证书。在贵方向公证机构申请执行证书,且公证机构通知我方履行举证责任15个工作日内,我方未向公证机构举证或虽举证但经公证机构审查未被采纳,我方仍未履行代偿责任时,贵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并交付贵方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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