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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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市建委《工程保证担保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gao_zw 责编: 时间:2016-09-14 11:40:27 浏览次数:

 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

 

京担协[2008]第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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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

开发项目工程保证担保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担保机构:

北京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保证担保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正式颁布实施,各担保机构应认真贯彻执行,切实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保证担保行为,维护行业形象。

为全面贯彻《暂行办法》提出的要求,将《暂行办法》真正落到实处,特通知如下:

一、各担保机构应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配备相应专业人员,认真做好保前审查、保后监控、认真履约等各项工作。

二、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依据《暂行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受市建委委托制定了“承包履约委托保证合同”、“承包履约保函”和“工程款支付委托保证合同”、“工程款支付保函”示范文本(见附件),各担保机构在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保证担保业务时应依据《暂行办法》使用示范文本,并要严格做到,在备案合同之外不得另行签订违反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合同或协议,不得在备案合同之外设立免责条款。

三、为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和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的公证与备案工作,确保《暂行办法》落到实处,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保证担保的担保机构依据《暂行办法》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担保机构设立并开展担保业务在1年以上,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2、担保机构在本年度或上一年度与本市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过企业融资贷款担保业务;或与银行签订了银担协议,授信额度超过人民币2亿元,并在有效期内。

3、经联合资信评级公司或北京资信评级公司或大公资信评级公司进行了资信评价,信用等级达到“BBB”或“BBB”以上等级,且资信等级在有效期内。

4、严格执行《北京担保行业规范》且在金融系统和市政府各部门两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将依据担保机构的申请,审查相关资料后定期公布“符合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保证担保基本条件的担保机构名单”(以下简称“符合基本条件名单”),不从事工程保证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不需申请,协会也不公布其名单。

鉴于《暂行办法》刚刚试行,为保证该项业务正常开展,协会于415日、515日、6月底各公布一次符合基本条件名单,以后每半年公布一次。

四、符合基本条件名单,协会实行动态管理。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再列入符合基本条件名单:

1、注册资金变更后低于人民币1亿元的;

2、在本年度及上一年度未与本市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过融资贷款担保业务,并且与银行签订的银担协议已经过期的。

3、资信等级低于“BBB”或已超过有效期未进行资信评级的。

4、在本年度及上一年度在金融系统或市政府部门出现不良行为记录的。

5、已连续两年未开展工程保证担保业务的。

《暂行办法》是规范工程担保的重要措施,请各担保机构全面落实市建委《暂行办法》,全面规范担保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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