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程保证担保业务收费自律公约
来源:xydbxh 责编: 时间:2017-10-19 13:41:03 浏览次数:
为引导和促进工程保证担保机构科学合理进行担保费率定价,维护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共同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保证担保的暂行办法》(京建法〔2008〕134号)、《北京市工程保证担保行业规范》《北京工程保证担保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京担协 [2014]第128号等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和行业规范,经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备案的工程保证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担保机构”)共同研究协商并报北京市住建委同意,特制定本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备案担保机构必须自觉遵守本公约约定的条款。
第二条 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工程保证担保部负责备案担保机构的工程保证担保业务行业自律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业务监测分析和业务收费自律情况检查督导,定期或不定期向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报告相关工作情况。
第三条 备案担保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已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业务收费费率。
第四条 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接受北京市住建委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加强与北京市住建委建设市场处的沟通和联系。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备案担保机构可按照北京市住建委和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可从事非工程保证担保外其他符合规定的担保业务。
第六条 备案担保机构对违反本公约约定事项的行为,应及时向协会举报,提请协会进行调查核实;对经核实的违规行为协会将通过协会官网或召开专题会议的方式,公布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第七条 备案担保机构应履行遵守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保费费率定价公约、及时向协会反馈情况、报送信息、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等。
第八条 备案担保机构要及时向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上报本单位保费费率及业务情况,接受协会的自律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备案担保机构应自觉承担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交办的行业自律相关工作。
第三章 禁止行为
第十条 备案担保机构要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遵守商业道德,禁止任何形式的违规行为及其他扰乱工程保证担保市场秩序行为。
(一) 备案担保机构不得宣传或实际执行费率直接或变相突破本公约约定的最低费率。
(二) 备案担保机构不得利用夸大或使人误解的宣传手段进行营销,不得利用任何手段诋毁同业产品、服务和声誉。
(三) 备案担保机构不得向协会提供虚假费率信息。
(四) 备案担保机构不得通过围标方式损害其他担保机构或客户利益。
第四章 违约处罚
第十一条 协会可根据本公约相关规定,组织对备案担保机构执行公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违反协会相关规范和自律制度规定的备案担保机构,协会将以事实为依据,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纠正制止措施:
(一) 约谈劝说。由协会工程保证担保部对违规担保机构业务负责人进行约谈。
(二) 戒勉谈话。由协会秘书长对违规担保机构法人、总经理进行戒勉谈话。
(三) 协会内部通报批评。对劝告谈话无效的,协会给予内部正式通报批评。
(四) 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对造成恶劣影响的担保机构在协会官网上披露违规担保机构名单,向社会公示,并上报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要求,并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在备案名单中予以调整。
第五章 基本准则
第十三条 备案担保机构应自觉遵守本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团结合作,共同维护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环境。
第十四条 备案担保机构有责任和义务按照本公约的约定加强自我约束,合规竞争、和谐发展,为北京市建筑市场提供优质的工程保证担保服务。
第十五条 加强对本系统从业员工的教育和培训,围绕市场化改革,加强对行业管理政策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遵守相关政策法规、维护市场秩序。
第十六条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保证担保的暂行办法》规定办理强制执行性公证,备案担保机构业务收费应执行《北京市工程保证担保行业规范》“第二十条 工程保证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工程保证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最低成本费率3‰/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公约由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备案担保机构协商制定、解释或修改。
第十八条 本公约经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备案担保机构专题会议审议通过、报行业监管部门同意后,公布实施。
第十九条 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设置举报中心,凡有举报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按本公约约定条款严肃处理。
举报电话:010-66256993
举报邮箱:xydb701@163.com
公众微信:BJXY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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