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

政策法规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lvyongye 责编: 时间:2016-09-09 15:07:55 浏览次数: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文件

 

工信厅联企业[2015]57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安徽、福建、山东、河南、广东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厅()

为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工作,确保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以下简称代偿补偿资金)规范、高效运作,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机制和支持范围

1、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代偿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省级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代偿补偿资金的日常管理。

2、代偿补偿资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负责代偿补偿资金账户的管理及运营。包括项目确认、受理及审核,制定代偿补偿方案,拨付代偿补偿款项,收缴项目追偿回款,以及其他常规性资金运营管理等事项。

3、中央财政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的代偿补偿资金支持201571日起开展的新增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担保业务,单户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500万元。纳入支持范围的担保项目须经托管机构认定、地方主管部门同意,并由托管机构及时登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系统(简称管理系统,网址:http//fzzxzj.miit.gov.cn),按使用说明填报相关信息。

二、代偿补偿管理

4、托管机构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选择合作银行、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担保项目风险分担比例、代偿补偿条件、风险控制等事项,并加强风险防范。

5、担保贷款发放后,由托管机构会同合作银行、担保机构负责对贷款企业进行日常跟踪管理及财务风险控制,对借款企业的贷款合同执行情况和资信情况检查,发现问题应要求贷款企业及时整改。

6、对企业因暂时资金周转困难发生贷款逾期,但在合作银行规定的宽限期内可以归还贷款的,由托管机构商合作银行、担保机构跟踪督促借款企业及时还款。

7、 托管机构与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在担保贷款管理过程中发现借款企业有弄虚作假、无法正常还贷等重大问题的;在担保贷款逾期处理过程中,合作银行、担保机构不 予配合的,托管机构有权取消所承担的再担保义务,代偿资金承担的责任也同时随之取消,有关事项应在合作协议中予以明确。

8、对企业确因经营困难无法及时还款发生代偿的贷款本息,由托管机构会同合作银行、担保机构进行追偿。依法追偿所得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应及时将享有的追偿收入按规定比例缴回代偿补偿资金专用帐户。

9、托管机构负责按照约定条件受理纳入支持范围贷款项目的代偿补偿申请,审校代偿补偿条件及额度,拟定代偿补偿比例及金额。

10、托管机构将拟代偿补偿项目和额度报经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担保机构拨付代偿补偿资金,并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系统报财政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11、当符合支持范围的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业务发生代偿,托管机构根据合作协议按照代偿额50%及以上、35%(35%)-50%、25%(25%)-35%15%(15%)-25%的比例补偿担保机构时,代偿补偿资金相应分别按照代偿额的25%

20%15%10%的比例补偿相关担保机构。

12、对托管机构与合作银行开展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业务,且托管机构按照担保贷款额15%()以上的比例承担风险的担保贷款项目,代偿补偿资金可按照不超过担保贷款额10%的比例承担风险。原则上此类项目担保贷款额比例不得超过纳入代偿补偿资金支持范围的担保贷款总额的30%

13、对合作银行与担保机构建立风险共担机制、提高放大倍数,以及对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同期基准利率基础上不上浮或上浮低于20%()的,托管机构应予以优先合作。对发生的代偿予以优先补偿。

14、托管机构应积极为小微企业提供服务,到2016年底和2017年底,纳入代偿补偿资金支持范围的担保责任余额原则上应分别达到代偿补偿资金的5倍和8倍以上。

15、托管机构可按年度提取代偿补偿资金委托管理费,主要用于弥补代偿补偿资金运营管理的业务经费支出,提取比例不超过当年托管资金本金的0.5%

16、对代偿补偿项目因借款企业破产清算,或对借款企业诉讼且依法裁定执行终结后的代偿净损失部分,经合作担保机构确认、托管机构审核,并经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认定后,予以核销。有关核销情况,应由托管机构通过管理系统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备案。

三、加强监督检查

17、托管机构应于每年3月 底前,通过地方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财政部提交上一年度代偿补偿资金管理与使用审计报告,并报送上一年度代偿补偿资金运营管理工 作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代偿补偿资金支持项目情况、贷款发放及代偿情况、追偿及损失情况、资金运营管理特点和创新情况等。

18、托管机构不得将代偿补偿资金闭置资金用于股票、期货、房地产等高风险投资以及捐赠、赞助等支出。

19、地方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代偿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20、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赴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上一篇: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 下一篇:关于报送2015年上半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信息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