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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支持本市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来源:lixiyu 责编: 时间:2016-09-13 16:33:30 浏览次数: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京金融〔2011314


关于印发金融支持本市中小微企业发展

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提升本市金融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的服务能力,优化本市中小微企业经营发展环境,市金融局会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北京证监局和北京保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金融支持本市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并报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此页无正文。

北京市金融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金融 中小微企业△ 通知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办公室 2011年12月30印发


关于金融支持本市中小微企业

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落实《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银发〔201019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17号)和20111012日国务院召开的关于研究确定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措施的会议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高度重视金融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义

(一)中小微企业快速发展迫切需要金融业的全方位支持。近年来,本市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日益优化,针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不断涌现,但是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长期面临的融资难、担保难等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金融支持渠道和手段仍然较为单一,已成为制约其发展壮大的重要因素之一。进一步增强做好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责任感和大局意识,持续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符合中小微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持续改善和提升对其金融服务水平,切实促进中小微企业又好又快健康发展。

二、努力营造有利于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良好环境

(二)完善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体系。推进《北京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立法工作,为进一步改善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提供法律保障。积极贯彻落实各类金融政策措施,完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工作,探索建立金融支持服务效果评估制度,持续提高政策措施的协调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加强政策措施的宣传和推介。积极支持有关部门进一步优化与中小微企业融资相关的抵(质)押登记、公示登记等配套服务。推广面向中小微企业的融资专题培训和咨询服务,完善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信息共享和通报机制。

(三)创新产融合作机制和融资对接平台。进一步完善和拓展北京市政银企沟通交流机制,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参与,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银行、贷款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信用增进机构、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交易所、中小微企业等多位一体的服务对接机制。抓紧建立首都金融服务商会,充分发挥其作用,拓展首都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电子平台的覆盖面和服务能力,探索建立各类专业化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服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提供方便快捷的绿色通道。

(四)积极支持财政资金发挥杠杆带动作用。支持市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业结构调整资金、高端制造业担保代偿资金、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资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科技贷款贴息资金等发挥带动作用,拓展其在创业投资引导、信贷风险补偿、促进企业改制上市、债务性融资费用补贴、担保和再担保体系完善、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结构转型等方面的杠杆效应,充分发挥既有财政支持政策措施的效果,激发各类金融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创新活力。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财政资金整合机制,创新财政与金融手段的融合方式。建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金融机构发放给符合条件小微企业的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度补助,对不良贷款损失给予适度风险补偿。

(五)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除银团贷款费用外,商业银行不得对申请贷款的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六)做好中小微企业融资相关的统计监测与风险防范工作。建立和完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相关的统计制度,加强统计和风险监测分析。做好打击非法集资和打击非法证券经营活动有关工作。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严格监管,禁止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防止出现社会不稳定因素,营造安全稳定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环境。

三、持续提升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

(七)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信贷差异化支持政策。辖区金融管理部门应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专业人员配置和培训,改进考核激励机制,针对中小微企业实际需求简化贷款流程、拓宽担保方式、创新金融服务,满足中小微企业有效信贷需求。对小微企业授信余额、授信客户数占比满足一定条件的商业银行予以准入倾斜,在综合评估其风险管控水平等情况的基础上,允许其一次同时筹建多家同城支行,引导商业银行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落实小微企业信贷人员尽职免责制度,做到尽职者免责、失职者问责。

(八)进一步优化多层次的中小微金融组织体系。研究探索引导性财税支持政策,鼓励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设立侧重于文化创意、科技、绿色和“三农”信贷的特色机构,进一步拓展延伸服务网点,提供差异化、专业化服务。

(九)推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稳步发展。继续推进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在京设立,加大对涉农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继续支持和推动各类民间资本参与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制定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充分发挥小额贷款业协会作用,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

(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个性化融资方案和延伸金融服务。以适应中小微企业特点为标准,探索提供延伸服务,鼓励商业银行针对科技研发、文化创意、商贸服务、工业生产等行业特色,推进中小微企业客户精细化分类和个性化服务。对处于产业集群中的中小微企业,鼓励商业银行探索联保联贷、供应链融资等方式提供金融支持。探索搭建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完善质权处置流转途径,进一步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规模。不断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在企业理财、现金流管理、财务状况评估、贸易及供应链服务、国际结算、外汇业务等方面的金融服务。

四、大力发展多元化的直接融资渠道

(十一)扶持发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持续推进“1+3+N”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体系建设,积极支持天使投资和其他的股权投资在京集聚发展,并加强资金投向的引导,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进一步发挥市和区县中小微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区县设立区县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稳步开展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利用外资试点工作。

(十二)支持各类金融要素市场创新中小微企业融资业务。支持中国技术交易所、北京产权交易所、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等要素市场为中小微企业产权交易和股权融资提供低成本、高效率、便捷化的服务,并为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提供退出渠道。支持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中小微企业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促进以中小微企业为主体的信托计划挂牌交易,调剂和释放金融机构自身流动性。

(十三)加快中小微企业上市培育进程。继续推进中小微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资本市场的上市工作,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资源储备、改制和上市辅导,为中小微企业上市融资创造条件。积极支持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改革和扩容工作,推动在京设立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下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运营服务机构。

(十四)创新推进中小微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积极推动以高新技术企业、文化创意企业、节能环保企业、“三农”等为主题的中小微企业短期融资券、集合票据、集合债券和集合信托计划发行工作,建立长效机制。充分发挥银行间债券市场作用,推广偿债风险准备金、票据分层、再担保等信用增进手段,采用公募和非公开定向发行的方式,推进中小微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创新,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信用风险的市场化分散机制,为中小微企业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绿色通道。

五、探索发挥保险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功能

(十五)推动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适合中小微企业的新型险种和各类保险业务,有效分散中小微企业的运营风险。支持保险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风险管理、损失赔付等服务。继续推进科技保险发展,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为中小微企业服务的保险产品。探索对中小微企业运用商业保险机制分散风险,提高财政、税收等政策支持。

(十六)发展中小微企业信用保险。支持保险公司面向中小微企业开展信用保险业务,探索开展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融资业务创新。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拓展海外市场的作用。积极推动中关村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试点工作,实现以保险促信用、以信用促融资。

(十七)发挥保险资金的融资功能。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的机构投资者作用和资金融通功能,引导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和社保基金参与本市中小微企业投融资体系建设。

六、积极鼓励中小微企业融资方式创新

(十八)推进组合金融服务模式。积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开发信贷、债券、信托、基金、保险等多种工具相融合的组合金融服务,规范推进银行与保险合作、银行与信托合作、银行与创业投资合作,做好中小微企业从初创期到相对成熟期各个发展阶段融资方式的衔接。

(十九)探索拓展新型融资渠道。发挥信托的纽带作用,联合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推动商业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开展面向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发挥保理、典当等融资方式作用。规范和引导民间金融健康发展。

七、健全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二十)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发展。贯彻落实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着力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的制度环境,建立健全的政策性、商业性、再担保机构分工负责、密切合作的融资性担保体系,推进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健康发展,引导其通过降低担保费率和担保条件、增加担保业务品种等方式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力度。积极支持北京市中小微企业信用再担保公司发展,逐步扩大再担保资金规模和使用范围。壮大区县担保网络体系。完善担保、再担保、信用增进、银行、信托公司等各方利益合作机制,实现中小微企业信用风险的专业化、规范化管理。

(二十一)加大对融资性担保行业的政策支持。通过资本金注入、代偿补助、考核奖励等方式引导和鼓励担保机构围绕各类中小微企业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鼓励适度提高担保代偿率和代偿损失率。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鼓励担保机构扩大对科技研发、文化创意等重点领域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业务。针对各有关部门为中小微企业和担保机构开展抵押物和出质的登记、确权、转让等工作,建立“一站式”优质服务机制。

八、稳步推进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二十二)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多渠道采集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扩大丰富中小微企业信用档案。完善人民银行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方便快捷的查询服务。积极推动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村镇银行等机构接入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

(二十三)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模式。加快推进首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探索适合北京的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模式。引导有关金融机构、评级机构建立适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促进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信用激励与中小微企业担保和融资业务的结合,提高中小微企业融资成功率。加强本市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宣传,培育中小微企业信用意识。

九、培育发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中介机构

(二十四)发展与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配套的中介机构体系。鼓励信用评级、产权评估、产权交易、财务管理、法律咨询等领域的中介服务机构在京发展,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活动提供配套支撑。有效整合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中介机构资源,探索建立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介机构联席会制度。

(二十五)有效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充分发挥工商业联合会、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的优势,依托市与区县中小微企业服务中心,发挥行业协会、民间商会、企业联盟等行业组织的作用,建立合作平台,协助解决信息搜集、客户筛选、融资互助、风险防范等方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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