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

政策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资信评级工作的通知

来源:lixiyu 责编: 时间:2016-09-13 16:38:24 浏览次数:

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

京担协[2012]第87


 

关于进一步加强资信评级工作的通知

各担保机构、评级机构:

依据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理事会的精神,根据第十八次会长会议提出的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的要求,为了加强行业自律,不断提高全市担保机构的信用管理水平,特通知如下:

一、担保机构应积极参加并配合做好资信评级工作

1、协会所有担保机构会员单位每年都应进行一次资信等级的评定工作。各担保机构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可以选择做信贷市场的信用评级,也可以选择做资本市场的主体信用评级。

2、各担保机构在进行信用评级之前,应该对照《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法规,对照《北京市担保行业规范》(京担协[2007]2号)以及《北京市担保机构评级规范标准》(京担协[2009]第33号)进行全面自查,将信用评级做为一项严格自律的手段,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积极进行全面整改,促进自身管理水平,合法合规经营管理的水平不断提高。

3、要认真配合评级机构开展工作,主动提供相关资料,担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接受评级人员的访谈工作,要充分交流,认真听取评级机构的意见。

二、评级机构应认真、客观、公正的做好评级工作

1、各评级机构在接到担保机构的评级申请后,应全面收集相关资料,认真做好访谈,绝不能走过场。各评级机构应结合监管部门提出的各项要求、相关政策法规、《行业规范》、《评级规范标准》,根据企业的外部环境、内部条件、经营状况、风险状况、财务状况以及人员情况等,认真、客观、公正的做出判断,要与担保机构充分交流,要使整个评级过程成为咨询、促进、提高的过程。并要充分听取担保机构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独立做出最终信用等级的评定。

2、各评级机构的最终评定结果,不应突破《北京市担保机构评级规范标准》的底线标准,绝不能牵就担保机构提出的提高信用等级等不正当要求,不受任何外界干扰。北京担保协会工作人员及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均不得干扰评级机构独立做出评定。

3、认真完成评级报告。报告要充分揭示担保机构的全面情况,并且应重点突出,观点明确。

所谓“充分”是指不能回避任何问题。如担保机构的投资情况,现金类资产情况,数额较大的其它应收帐款情况等等必须有明确的表述。

所谓“全面”是指通过报告能够对担保机构的情况有一个总体了解。如股东的基本情况及其评价、高管的基本情况、业务开展情况、资金运用情况以及合法合规情况等。

所谓“重点突出”是指对照《管理暂行办法》《评级规范标准》中的主要指标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应有数值,并说明其程度。

所谓“观点明确”是指评定结果的主要依据应明确。优势、劣势各是什么,只有优势没有劣势为什么不是更高等级,要使不做评级工作的报告使用者能看清楚。要防止与评级无关的内容大篇幅赘述。

评级报告是了解担保机构的一个重要参考依据。只有不断完善评级工作,才能让社会各界、金融机构、政府部门等更加重视评级工作。

三、相关工作要求,工作安排

1、关于评级费用。评级收费标准,原则上由评级机构与担保机构协商确定。根据市场情况,充分考虑评级机构的实际成本费用,及担保机构的承受承度,协会建议信贷市场的信用评级一般收费标准应为每次8000-10000元。资本市场的主体评级由双方协商确定。

2、评级机构应认真履行保密承诺。评级机构在评级过程中收集到的担保机构的所有情况、资料、数据,不得用于评级之外的任何用途,不得向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透露,未经担保机构同意评级报告除评级工作的组织者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外不得转送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也不向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传送评级报告及相关内容。评级报告对外公开公布应同时征得评级机构和补评级的担保机构同意。

3、凡是上半年评级到期的担保机构应于625日前完成评级工作,评级机构应于625日前将评级报告报送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凡是下半年原评级到期的担保机构应于1225日前完成评级工作,评级机构应于1225日前将评级报告报送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

一二年五月十日

主题词:评级 工作 通知

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 20125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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