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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的通知

来源:lixiyu 责编: 时间:2016-09-13 17:51:44 浏览次数: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的通知》,现转载如下:

关于进一步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的通知

各融资性担保机构、各银行机构:

为促进本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健康发展,切实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合规运营,现就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资金结算账户监管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

本通知所称客户保证金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北京地区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时,向担保客户收取的用以保证担保客户如约履行委托保证合同的货币资金,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反担保措施。

(一)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

1.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保证金由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监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指定银行)进行专户管理。

市监管部门指定专户管理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保证金的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银行、华夏银行(联系方式见附件1)。

市监管部门与指定银行签订监管协议,相关银行应认真履行账户监管责任,并按要求向市监管部门报送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情况。

指定银行应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和担保客户签订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专户管理办法由指定银行根据监管协议要求制定。

指定银行应每月向市、区(县)监管部门书面报送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情况。市监管部门有特殊监管要求的,指定银行应按监管要求报送有关情况。

2.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收取客户保证金时,需与担保客户签订《质押合同》,明确客户保证金为质押资金,并约定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保证金利息收取等事宜。

3.融资性担保机构需在指定银行中选择一家银行开立资金账户,账户仅用于客户保证金的存取和日常管理。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指定银行存入客户保证金时,需将《委托保证合同》与《质押合同》复印件同时留存指定银行。

4.在担保责任存续期间,客户保证金账户实行封闭管理。除《质押合同》另有约定外,担保责任存续期间客户保证金利息计入客户保证金账户,一并作为客户保证金进行管理。

5.担保客户债务还清后,债权银行应为担保客户出具贷款收回凭证等债务偿还证明文件,同时为融资性担保机构出具贷款还清证明等担保债务偿还证明文件。在债务催收阶段,债权银行应为担保客户及融资性担保机构出具《债务清偿通知书》等书面文件。在融资性担保机构代担保客户偿还债务时,债权银行应为担保机构出具担保代偿证明文件。

6.指定银行如有需要,债权银行应向指定银行提供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担保客户债务偿还情况、担保代偿情况等信息。

7.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办理客户保证金业务时,应按照指定银行专户管理办法提交有关书面材料。出现争议时,首先由指定银行按照其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有关争议处理办法进行处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由市监管部门核定有关事宜。

8.因融资性担保机构涉及法律诉讼而引起客户保证金账户面临冻结等情况时,指定银行需通报市监管部门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并向相关部门说明情况、出示专户管理相关文件。

(二)客户保证金的提取。

1.担保客户如约偿还债务后,可申请提取客户保证金。

由担保客户向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融资性担保机构到指定银行办理有关手续。指定银行需审核债权银行出具的《贷款还清证明》或其他债务还清证明(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客户提取保证金申请书、债权银行出具的《贷款收回凭证》(担保客户提供),审核合格后,指定银行将客户保证金划转至担保客户或以支票方式进行客户保证金返还。

2.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担保客户未足额偿还债务时,融资性担保机构应依法合规处置该担保客户保证金。

融资性担保机构在代为偿还债务后,向指定银行提出客户保证金提取书面申请,并提供债权银行出具的《贷款收回凭证》、担保代偿证明等有关文件,经审核后,指定银行将客户保证金划转至融资性担保机构账户。客户保证金如有剩余,将返还担保客户。

3.在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前,由于担保客户重大变化等特殊原因,债权人要求担保客户提前偿还债务时,担保客户需在偿还全部债务后,向融资性担保机构提出客户保证金提取申请,融资性担保机构到指定银行办理有关手续。

指定银行需审核债权银行出具的《贷款还清证明》或其他债务还清证明(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客户提取保证金申请书、债权银行出具的《贷款收回凭证》(担保客户提供),审核合格后,将客户保证金返还担保客户。

二、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资金结算账户监管

(一)资金结算账户监管。

1.市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基本存款账户、证券类三方监管账户及其他一般存款账户进行监管。

2.市监管部门与有关账户开户银行签订监管合作协议,开户银行应按照监管要求履行监管责任。如开户银行因自身原因无法承担监管责任的,市监管部门有权要求融资性担保机构调整开户银行。

3.融资性担保机构需就同意市监管部门对其有关账户进行监管提供书面意见,市监管部门可查询和打印账户明细清单,并由开户银行向市监管部门定期报送账户管理情况(承诺书见附件2)。

4.融资性担保机构需向市监管部门备案监管账户信息。当监管账户发生更换、注销等变动时,融资性担保机构需在账户变动后3个工作日内报市监管部门备案(账户信息备案表见附件3)。

(二)资金使用要求。

1.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按照市金融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工作意见的通知》(京金融[2011]9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合理使用自有资金,在经营许可证允许范围内使用资金开展业务。

2.融资性担保机构资金支出去向不明,或存在违规使用资金等问题的,市监管部门有权组织有关人员对该机构进行专项核查。

(三)账户监管情况报送。

1.开户银行应每月向市、区(县)监管部门报送账户监管情况,包括账户对账单、账户变动信息等。

2.市监管部门有特殊监管要求的,开户银行应按监管要求提供有关监管情况。

3.市监管部门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和北京银监局报送各开户银行履行客户保证金监管职责情况。

三、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债务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应依据实收资本金实际到位金额开展业务,不得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向各类法人组织或个人借款等方式增加营运资金。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只可存在以下债务:

1.一般类债务:融资性担保机构为维持公司日常运转所产生的负债,如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股利、应交税费、预收担保费或评审费等;

2.准备金类负债: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门令[2011]3号)规定提取的准备金,包括担保赔偿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3.客户保证金: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向担保客户收取的担保保证金;

4.各类政策性担保资金、政府专项款等;

5.债券等金融产品回购业务所产生的负债;

6.市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类负债。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得存在与市监管部门核准业务范围无关的负债。

四、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事项报备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以下重大事项,须在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监管部门报备。

1.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担保诈骗、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金额可能达到净资产5%以上的,应及时报备;

2.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备。

(二)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确保所报事项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对拒不报备、拖延报备,或所报事项严重失实的,市监管部门将追究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其它事项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银行、资金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应尽快与市监管部门签订监管合作协议,并承担相应监管职责。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应与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银行签订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并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新签担保业务的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事宜。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资金结算账户监管事宜自201251日起试行,71日正式实施,请各融资性担保机构、各银行机构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指定银行联系方式

2.融资性担保机构资金结算账户监管承诺书

3.融资性担保机构资金结算账户信息备案表

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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