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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北京市2009年第一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通知

来源:gao_zw 责编: 时间:2016-09-14 11:27:21 浏览次数: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组织北京市2009年第一批中小企业

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通知

 

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09年第一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09]88号)及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79号)精神,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委托投资北京国际有限公司组织2009年第一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1.结构调整项目:以轻工、纺织、电子信息行业中小企业为重点,支持产业集群中具有自主品牌的骨干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支持采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促进产业升级、推进产业转移、实施节能减排的技术改造项目;支持生产节能产品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支持外向型企业调整产品和市场结构的技术改造项目。

2.专业化发展项目:重点是为装备制造、汽车、船舶、钢铁、有色金属、石化行业企业生产配套产品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3.物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支持在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内面向中小企业的物流企业仓储条件改造和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4.增加就业岗位的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是支持产品有市场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支持、鼓励企业勇于创新、开拓市场、稳定就业、扩大就业的填平补齐技术改造项目。

5.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目:重点是小企业创业发展所需场地及相应的公用工程、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等改造项目(不包括新建扩建项目)。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2008年开展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给予补助。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09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资金的通知》(财企[2009]27号),今年初已上报的东部地区实收资本1亿元(含)以上、中西部地区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除外。

二、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和机构必须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即: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3.经济效益良好;4.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5.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要求,申报项目须符合产业政策、“十大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项目支持重点。 

(一)固定资产建设项目的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2008年末从业人员数低于2000人、产品销售收入低于3亿元、资产合计低于4亿元。

2.项目经具有投资项目审核职能的部门或机构核准或备案, 2010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建设期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未注明建设期,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3.申请无偿资助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30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4000万元。

4.专业化发展项目中生产协作配套产品的中小企业,2008年协作配套产品销售额应占全部销售收入50%以上。

5.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能够为积极开拓市场,争取订单,稳定就业,增加就业岗位,具有带动性、影响力的中小企业提供一定的公益性服务,不新征用土地,对现有厂房、基础设施等资源条件进行改造的项目。

6.产业集群中具有自主品牌的骨干企业为是指产品质量高、信誉好、消费者认可、经注册商标销售产品的生产企业,并对同行业发展、对产业集群发展具有带动作用的生产骨干企业。

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是指应用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有效期内的专利技术,或者具有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2006年以来获得的省部级新产品鉴定证书的技术。其中购买技术应提供相关购买证明。

节能产品是指列入“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一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8年第36号)及已进入推广应用阶段的产品。

外向型企业调整产品和市场结构是指2009年以前出口额占全部销售收入50%以上,通过技术改造产品符合国内外市场需求,并以自主品牌在国内外销售的企业。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1.2007年4月30日前成立并开展业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2.2008年增加的担保金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中,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业务额占80%以上,单笔800万元(含)以下贷款担保业务额占60%以上。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必须符合产业政策的规定。

3.2008年增加的贷款担保金额达实收资本3倍以上,且代偿率小于3%。

4.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5.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三、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的,结构调整项目、专业化发展项目和增加就业岗位项目资助额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和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物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目资助额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和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每个项目最高贴息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补助范围为2008年新发生的,单笔贷款担保额800万元(含)以下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业务。担保期不足一年的业务按年折算。单笔贷款担保额300万元(含)以下的,补助比例不高于1%; 300万元至800万元(含)的,补助比例不高于0.5%。上述业务中,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30%的,再给予不高于0.5%补助。每个担保机构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用于弥补代偿损失。

四、项目申报

(一)申报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的企业或单位按属地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详见附件3)申报材料。提交材料包括:

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封面)(详见附件4);

2.《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申报表》(详见附件5),企业可自行从北京中小企业网上下载,按要求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

3.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4.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5.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写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该机构资质证明原件及公章)。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

(2)企业基本情况;

(3)产品需求分析和改造的必要性;

(4)改造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5)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和资金构成;

(6)人员培训及技术来源;

(7)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8)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6.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

7.该项目在国家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的复印件;

8.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或企业全年完税税票复印件;

9.申请无偿资助项目的企业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凭证汇总表及凭证复印件包括:项目新增设备的购买发票、建筑工程合同及收据等复印件。如发票等凭证太多,可以用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代替。审计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投资总额、项目建设期、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自有资金已支出额(需列明其中的设备及安装费、建筑工程费等);

10.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企业已发生贷款的“借款凭证”汇总表(银行贷款进账单)及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合同和借款凭证复印件;

11.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08年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1)资产负债表;

(2)现金流量表;

(3)损益表;

(4)审计报告;

12.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13.企业2008年完税证明汇总表及完税证明;

14.ISO9000等认证证书复印件(有证企业);

15.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证明(新产品证书、行业专家意见、生产许可证等);

16.本通知“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申报条件”第二项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申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补助项目的企业或单位向投资北京国际有限公司申报。提交材料包括:

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封面)(详见附件4);

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补助项目申报表》(详见附件6)。企业可自行从网上下载,按要求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

3.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4.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5.2008年末担保贷款卡凭证复印件;

6.担保机构担保贷款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7);

7.担保机构的基本情况;

8.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担保机构2008年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1)资产负债表;

(2)现金流量表;

(3)利润表;

(4)担保余额变动表;

(5)审计报告;

9.企业2008年完税证明汇总表及完税证明;

10.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其他相关文件及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四)以上材料一式四份,如为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申报表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提交电子光盘一份。

(五)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区域内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申报的初审工作,在确保项目材料真实、准确、有效的基础上择优推荐2-3个项目,于5月31日12时前将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报送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小企业处,企业项目申报材料报送至投资北京国际有限公司。超过规定时限上报的不予受理。

(六)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将委托投资北京国际有限公司对区(县)推荐的项目进行专家评审,并在评审基础上进行政府决策,确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推荐的优秀项目。

五、其他事项

(一)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对本次申报相关事项拥有最终解释权。

联系人: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小企业处 魏颍 

联系电话:66415588-0739

电子信箱:sme@bjpc.gov.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丁2号天银大厦C座705室

联系人:投资北京国际有限公司  刘京晶

联系电话:66410700-35

电子信箱:liujj@bjinvest.gov.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甲2号天银大厦A西座7层

附件:1.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09年第一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09]88号)

2.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79号)

3.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联系电话

4.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封面)

5.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申请表

6.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补助项目申报表

7.担保机构担保贷款情况汇总表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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