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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体系不可缺少民间金融

来源:wangjc 责编: 时间:2016-09-09 14:47:23 浏览次数:

 中国金融体系不可缺少民间金融

从过去广被诟病甚至被视为金融制度的异己力量,到今天被充分肯定,理论界以至整个经济社会对民间金融的认识已经有了质的飞跃。不过,人们大多还是从民间金融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层面,即从金融与经济相互联系的角度来认识民间金融。其实,民间金融作为一种独立的金融形式,具有自身的独特优势,是我国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民间金融具有四大优势

  民间金融具有正规金融所不具备的四个优势:

  一是制度优势。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行为有时会受到行政力量等非市场因素的影响,贷款基准利率也是管制利率,而民间融资中的借贷行为和利率都是市场化的。可以说,民间金融是一种纯粹的市场金融形式和市场金融交易制度。

  二是信息优势。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是经常存在的,有的借款人为了得到贷款甚至不惜编造虚假的财务数据或实施其他造假行为,而民间融资中的当事人彼此之间比较了解,与融资相关的信息极易获得且高度透明。

  三是成本优势。在民间融资过程中,融资前的信息搜寻成本和融资后的管理成本很低,一般也不需要对融资方"公关"而支付"寻租"成本,因而融资交易成本较之正规金融明显为低。

  四是速度优势。民间融资无烦琐的交易手续,交易过程快捷,融资效率高,能尽快达成交易,使借款人迅速、方便地筹到所需资金。民间金融的这些独特优势,也是其能够和正规金融长期共存的重要原因。

  民间金融有很强的信用约束

  长期来,经济、金融监管部门中有不少人认为,民间金融缺乏规范的组织形式,导致资金大量在体外循环又无法有效监管,因而存在巨大风险。

  其实,从风险的角度考察,民间金融具有很强的信用约束,并且不存在道德风险,违约率很低。当然,由于民间借贷的利率较高,有的借款人由于市场变化或经营不当等原因,会出现借款到期后无力偿还的情况。有些企业的内部集资项目由于实际投资收益低于预期,也有可能在集资款到期时无力偿付本息。但就总体而言,民间金融活动中的违约风险要小于正规金融。

  在现阶段,组织形式的非正规化,恰恰是民间金融的灵活性和优势所在;是民间金融拥有巨大需求,具有不竭生命力的原因所在。如果民间金融也高度组织化、正规化了,也许就不称其为民间金融了。

  至于某些地下钱庄的"洗钱"行为,是现行法律法规所不容的违法行为,不能同正常的民间金融混为一谈。如同票据诈骗,银行内外勾结骗贷、高管携巨款潜逃等正规金融机构内的犯罪行为,应归咎于个别银行薄弱的内控机制,而不应视为正规金融本身的过错一样。

  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明显互补

  一般认为,二元经济是现代民间金融生成和发展的基础条件,民间金融的活跃程度和作用空间,受制于一国经济和金融的二元化程度。应该说,这种观点是正确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民间金融的存在一定要以二元经济为依归。

  其实,即使在城乡经济一体化程度很高,金融体制和金融组织结构十分健全完善的美国,民间融资的规模也很可观。据统计,在美国2.5亿人口中,大约有2500万个家庭,7500万人没有银行账户。这些人中有相当一部分要通过小额贷款公司、信用协会和民间借贷渠道解决融资需求。

  与发达国家相比,民间金融在我国发展的客观性和必要性显得更加突出。理所当然,民间金融对正规金融所具有的互补效应也就更加强烈。这是因为:

  一方面,我国是一个典型的二元经济国家,城乡经济和金融发展极不平衡,这为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宏观环境。同时,多种所有制成分、多种经营形式、多种经营层次并存的情况在我国将长期存在,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和分布在广阔农村的当以亿计的农户的庞大的资金需求的满足,相当一部分需要求助于民间金融,这为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供了生生不息的原动力。

  另一方面,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金融组织、金融产品、金融市场、金融制度等方面的创新取得了重要进展,但金融发展的总体水平依然较低,金融体系存在明显的结构性缺陷,而金融体系的结构优化和功能完善又是一个长期的渐进性过程,正规金融的供给不足为民间金融提供了发挥作用的广阔空间。

  很显然,县域经济和民营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资金供求矛盾,是推动民间金融发展的内在原因。民间金融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将牢牢占据一席之地,保持长久的生命力和旺盛的发展活力。

  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民间金融已经并仍将继续发挥积极作用。站在这样的高度来认识和评价民间金融,要求我们无论如何不能用计划经济的思维来看待民间金融,应当采取切实措施改善民间金融发展的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正确引导和热情支持民间金融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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